二、广开各种渠道,扩大对外交往。当前我区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信息不灵,客户太少,渠道太窄,订单不多。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区邻近广东、海南以及港澳、东南亚的地理优势和在港澳、海外有较多华侨亲友关系的有利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主动进行联系,积极扩大宣传,加强对外交往;支持侨联、政协、统战等部分、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港澳和国外的亲友、有关人士进行宣传、介绍、洽谈、鼓励各方人士为发展我区“三来一补”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同时,建议区人民政府今后对赴港澳洽谈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团组给予照顾,及时审批,方便往来,以利招揽客户,承接订单,保证加工生产。
三、加强部门合作,保证兑现政策。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主管部门已对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加工生产企业和国外客商的积极性,我区外贸、海关、工商、税务、中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作。上述六个单位去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外汇留成要保证兑现,并本着“促进为主,管放结合”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1、对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但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代为对外签约或共同对外签约,共同承担执行合同和生产交货方面的责任。
2、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期满的企业,不得再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照顾尚未期满的,可按原定期限继续免征增值税至期满为止。对承接来料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可按照加工成品的价值全额统计产值。
3、来我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外商可参与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也可请外商管理我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但不宜给外商承包加工企业。
4、对受聘或参与在加工装配企业进行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的外商和国外技术人员,在已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后,为方便其联系业务和生活,可向当地海关申请进口一辆小汽车或摩托车(每人限一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