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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关于
 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9〕156号 1989年12月30日)


  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区各地、市、县积极贯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有关决定,把“三来一补”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突破口来抓,建立了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机构,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不少地方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新上了一批来料加工装配项目,使我区“三来一补”业务呈现出新的转机,生产出现了稳步上升的好势头。开展这项业务对我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增加外汇收入,弥补资金不足,壮大城乡经济以及安排社会闲散劳动力,促进安定团结,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必须把它抓紧抓好。
  广西地处沿海、临近港澳,水陆运输方便,劳动力资源丰富,海外华侨较多,在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对外加工装配方面有许多有利条件,机遇很好,大有可为。目前这项工作虽然已有一定的发展,取得一些成绩,但潜在的许多优势还远没有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定信心,奋起直追,不失时机地抓住当前国际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良好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我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经同有关部门协商和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择重点,带动全局,促进发展。从目前全区各地实际情况考虑,综合多方面有利因素,拟选择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市、县和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作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重点,其它有条件的地、市、县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对上述重点地市,在合同审批、配额分配、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税收减免、货物进出口管理和业务考察洽谈等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照顾,重点扶持,为其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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