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
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1989〕119号 1989年10月20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89〕第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今后不论在国外或在广西举办的对外贸易商品展销会、博览会,都要本着节省费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办理。展销会的举办事宜统一由自治区贸促分会安排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出国展览
1、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全区性的、综合性的展销会;友好省(区)、市的对口展览会以及各部门、各地、市在国外举办的展销会;各外贸公司、企业参加贸促会举办的展销会和国际博览会均由广西贸促分会统筹安排、报批并承办。
2、各参展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出展计划报广西贸促分会。上报的出展项目须列明出展的目的和理由、经费来源、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和人数等。
3、凡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自带样品出国办的小型洽谈会或参加全国各行业系统举办的推销性的展销会,由各外贸公司报区经贸委审批,并抄报区贸促分会备案。
4、凡是我区在国外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下同)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广西贸促分会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东欧以及未建交的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广西贸促分会报中国贸促会审批。
5、出国办展,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出口的需要从严掌握,注意节约。展品既要有宣传性,也要有针对性,要选择适销对路、有发展潜力的商品参展,做到展销结合、以展促销、以销为主、讲求实效。
6、展团人员力求少而精,要求政治思想好,懂外语、熟悉业务并能独立对外进行谈判工作。
7、凡已批准的出展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要变动,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出展前要认真准备,制定明确的出展任务的具体的工作方案。展览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抄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