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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派遣因公临时出国
 (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89〕42号 1989年4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8〕14号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外办函〔1989〕4号文件的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后凡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以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桂考察访问,一律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北海市、梧州市按国务院、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过去所发文件与此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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