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外贸公司收购调拨的出口商品,自治区外贸公司和口岸公司要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合理解决出口生产企业创汇和创利的矛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为了扩大我区机电产品出口比重,逐步改变我区出口产品结构,除了继续执行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外汇留成优惠政策以外,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执行出口计划而影响税利包干任务的,按财政部《关于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7〕财工字第499号)执行。
2、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凡是出口商品总值占企业销售总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生产企业,列为外向型企业。对这些企业除自治区予以支持外,各地、市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支持此类企业发展出口商品的具体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多出口,多创汇,对完成任务好的承包单位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文下达)。
六、清理整顿外贸公司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九八八年批准成立的进出口公司按以下原则进行清理:
各地、市、县和厅局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和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凡承担出口任务的继续保留:不承担出口任务的,专司货源收购调拨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展进出口业务;既不承担出口任务,又不组织商品交自治区外贸公司出口,而是到外省倒卖出口商品,赚取人民币的“皮包”公司,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七、关于区公司与口岸公司的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口岸外贸机构为扩大我区外贸出口的作用,一九八八年下放北海市管理的北海口岸,收归自治区经贸委管理,恢复原来隶属关系。各口岸公司业务上由自治区公司领导,财务上与自治区公司挂钩,具体由自治区公司与口岸公司共同商定。口岸办事处作为自治区经贸委的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能。
八、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变我区出口商品结构
1、国务院各部门每年分散安排给我区各部门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资金,要真正用于发展我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以增强我区出口后劲。各级银行要安排相应的配套人民币贷款,以确保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