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出口计划、配额、许可证及商标的管理和改进留成外汇及人民币补贴的核留和划拨工作。
1、为了保证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各承包出口单位除计划列名的商品以外,都要承担一部分非列名商品的金额。出口配额、许可证由承包出口单位按承包计划和现行规定申领,非承包出口单位不能占用承包单位的配额和许可证。各承包出口单位所承包的出口商品如涉及商标问题,允许承包单位按照
商标法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同种商品,一旦使用新商标,即应停止使用原来的商标。
2、出口留成外汇分成按月计算,各出口单位于月后十天内将出口报表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后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拨,扣除应上缴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的部分后,其余拨给各承包出口单位,承包出口单位要在区外汇管理分局划拨后十五天内,按购销合同规定把留成外汇兑现给供货单位和出口生产企业。
3、中央核定的出口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承包出口单位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时划拨,地、市和厅局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补贴,由财政厅划拨给地、市和厅局。自治区各外贸专业公司的出口补贴,由财政厅划拨给经贸委,再由经贸委转拨给各区公司。
三、留成外汇分成
留成外汇分成原则上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关于留成外汇的分成办法执行。其中:
1、基数内一般商品出口外汇上缴中央后,地方留成部分按百分之百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成百分之二十,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分成百分之十,出口业务经营费和出口奖励金各百分之二,余下部分供货单位和出口经营单位各一半。
2、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出口外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二十,地方留成百分之八十中,出口业务经营费和出口奖励金各百分之一,供货单位分成百分之十六点五,出口经营单位分成百分之六十一点五。
凡超过定价或最高限价以及随行就市收购的商品,企业外汇分成比例,由出口经营企业与供货单位双方商定。
四、切实加强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
货源是出口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精神,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纪律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手段,加强对我区传统、大宗的出口商品的管理。除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76号文规定的九种商品以外,要适当增加管理的品种,具体品种和管理办法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