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桂政发〔1989〕18号 1989年1月25日)
一九八八年,我区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对一九八九年外贸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协调关系,发挥我区的优势,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发展我区的对外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在一九八八年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对若干问题作如下改进:
一、调整承包任务
1、出口任务由自治区外贸公司(含工贸公司,下同)和地、市、厅、局的外贸公司承包。地、市和厅、局的外贸公司承包多少自营出口任务,由地、市和厅、局报给自治区经贸委核定。区直有关厅、局外贸公司出口收汇200万美元以内的,按基数内出口计留外汇和出口补贴,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按倒二八计算留成外汇。除地、市和厅、局各外贸公司自营出口部分以外,其余出口任务由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承包。
各承包单位要确保完成上缴外汇任务。完不成上缴外汇承包任务的,相应扣减承包单位的留成外汇,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购买外汇额度补足,不得提取奖励金。
2、出口经营分工。根据经贸部对出口商品经营分工要求和我区的实际,属于中央统一经营和联合经营的商品,对苏联、东欧等政府间协定贸易的商品,以及我区大宗骨干商品和国际市场敏感商品,由自治区各外贸公司经营,以确保大头承包任务的完成和稳定出口市场。地、市及厅、局的外贸公司主要经营放开经营的三类商品(详细商品划分见附件),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如主产地的地、市和厅、局外贸公司确需经营部分本地或本系统生产的大宗商品和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由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联合成交,合同分解执行。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联合成交,合同分解执行。自治区各外贸公司之间不经批准不得交叉经营一、二类商品和大宗、敏感商品,非试点改革行业公司不得经营三个试点改革行业公司的商品。
3、出口供货任务由各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计划承包,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出口供货任务下达给各地、市,由各地、市分解下达到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计划列名商品下达供货量和计划单价,非计划列名商品下达供货额。凡属国家定价和自治区限价的商品,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价格执行,其它商品的收购价格由供货单位和出口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所有供货任务通过企业间签订购销合同来落实,供销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不能无故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