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中的第七条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1989〕56号 1989年5月11日)
国务院《
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1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下达我区的彩色电视机(简称彩电,下同)生产计划,由自治区计委统一管理,自治区电子工业局负责安排生产。国家统一分配的国产彩色显像管,由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提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计委审定后统一下达。
二、自治区用地方外汇进口彩色散件、关键部件和彩电整机,由自治区商业厅会同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提出进口计划,经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进口许可证按国家计委、经贸部制定的《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计经贸〔1989〕16号)办理审查和核发。并在经贸部家电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统一安排下,由自治区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电子专业进出口公司负责委托、联合谈判和订货。在价格上要服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抬价抢购。
三、自治区安排生产或进口的彩电(除国务院特批桂林市进口指标外)调拨分配计划,由自治区商业厅根据全区市场情况制订,送自治区计委批准后,由自治区商业厅下达。
四、全区的彩电收购、调拨和批发业务,由自治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金城江五金交电化工批发站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负责。其中,分配侨汇的专项指标,由自治区民贸特需供应公司和广西友谊华侨服务公司经营。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对其自产产品可按分配计划经营一部分批发,批发的数量和范围,由自治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同生产企业协商,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商业厅、自治区电子工业局批准后执行。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彩电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