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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四)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除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专项法规执行外,其它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业务性质分别向经贸、金融、科技、建筑、旅游、民航、工交等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县(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计委审批,跨地区、跨行业组建集团公司,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必须事先报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同意外,其他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批工作。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登记把关,坚持登记发照工作程序,执行登记工作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准发人情照。凡徇私情,以权谋私的,要从严查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各级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对于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有权予以纠正。
  (五)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经营管理的准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企业组织章程。企业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细则》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应遵守执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对企业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几项具体政策
  1、关于国营企业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问题
  国营企业为安排富余人员、家属、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无偿占用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设备和其他财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将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内产品交给所属集体企业加价销售,不得将集体企业的收入作为全民企业的“小金库”。
  2、关于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供销企业问题
  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的供销企业、物资供应企业,主要应为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产品,不得以此为名转手倒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中牟利,不得参与社会的商业经营活动。
  3、关于劳动服务公司问题
  (1)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职能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组织待业人员培训,作为行政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纳入登记注册的范围。
  (2)工矿、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为安排富余人员、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就业,可以举办劳动服务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非安置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就业的,不得称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劳动服务公司,必须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3)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由开办单位负责管理。非本单位家属、子女开办的企业,不得挂靠在本单位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下面,不得向这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过去已挂靠的,应脱离关系,恢复企业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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