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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范围
  凡在我区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都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我区过去未办理登记的从事营业活动的铁路运输业、公用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视事业、科研事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事业等,也要依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纳入登记范围。通过登记注册,使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权;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登记条件
  企业法人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登记注册的资金,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表现。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登记注册的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八人。开办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其中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注册资金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称公司,可改称厂、店、门市部等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办的从事营业活动,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权,其民事责任由申请营业登记的单位承担。
  申请营业登记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十平方米,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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