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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精神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89〕5号 1989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搞好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是乡(镇)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连结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枢纽,是乡(镇)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贯彻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搞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现阶段的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都是国家卫生事业在乡(镇)的卫生组织,是综合性的卫生事业单位,担负着相同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
  1、制订和实施本乡(镇)卫生保健概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2、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管水、管粪、改水井、改厕所、改畜圈、改炉灶、改环境的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农村的环境、居住、饮水卫生条件。
  3、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做好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和计划免疫工作,努力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4、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各项卫生法规;加强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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