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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89〕66号 1989年5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情况,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计委、经委、体改委、工改办等部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请结合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同意,我区实行工资分级管理,全区国营企业推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面达70%,经济效益是好的,实现税利在一九八七年的基础上增加约八亿元,增长26%,实践证明,“工效挂钩”这种办法,对于搞活企业,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随着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今年,我区要在一九八八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资分级管理体制,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企业挂钩办法,控制消费的过快增长。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我区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全部实行了“总挂总提”的办法。这种办法,从一九八五年经中央批准四十九户试点以来,经济效益是好的,对企业是有利的,不但便于企业结算,而且能促进企业承包制的完善和分配上的合理化。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我区今年实行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保证上交财政税利的前提下,仍然实行“总挂总提”的办法,不再在企业留利中另提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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