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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电力局、水电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有小水电的县要充分发挥小水电的作用,对全县的电力实行统一安排调度使用。农电的安排使用要优先保粮食生产和农业抗旱需要。主电网调给的支农抗旱用电指标,各县要确保用于抽水灌溉,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相应扣减供电指标。
  六、凡由主电网直接供电的企业,今后不得自行扩大向附近农村的转供电,已转供电的要逐步转由县供电部门统一供电和管理,并纳入本县电力分配计划。
  七、加速农村电网改造工作,消除迂回供电和“卡脖子”线路。供电半径应不超过下列要求:0. 4KV为零点五公里;6KV为一十公里;10KV为一十五公里;35KV为四十公里。
  八、报废淘汰非标准变压器,更新改造高能耗变压器。JB500-64型变压器必须于一九九五年前全部更新改造,不属于上述型号的劣质、杂牌非标准的变压器必须限期在本单位就地报废,不准整体转让出卖,不准进行性恢复大修,用户新装变压器必须选用SL7(S7)系列低损耗变压器,否则不予报装。对高能耗变压器逾期不进行更新改造的用户,可停止供电或对超耗电量按现行电价一十倍收费。
  九、对功率因数低于规定的用户和趸售县要限期安装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设备。对负荷率低于25%的变压器要进行调整或更换,一九九五年以前要达到规定要求。各县供电部门可在本县范围内,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题下,调整使用用户变压器,以使其经济运行。
  十、加强农村电网线损管理,认真开展电网降损节电工作。到一九九五年农村高压电网综合线损率要降低到10%以下。逾期达不到的,要对超耗电量实行加价收费。从一九九五年起对线损率超过20%的县,主电网将停止供电,直至降损措施实施后线损达到要求为止。
  十一、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农业排灌用电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在排灌用电期间采取压工业保农业,压城镇保排灌的措施,优先保证农业生产用电。对不同的农业排灌用电线路,应采取轮流定时送电措施,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更大效益。各县供电部门要会同电力排灌站主管部门在每年春灌前对本县所有电灌站进行一次用电检查,核定用电定额。并根据灌区设备和配套情况编制不同水量的经济灌溉方案和相应供电方案,报地市“三电办”审核、汇总后报区“三电”办等单位,作为分配供电指标的参考依据。
  十二、各县对工业企业用电要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超耗电量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电实施细则》规定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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