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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电力局、水电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电力局、
 水电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9〕145号 1989年12月9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经委、区电力局、区水利电力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的意见

  我区农村用电(按中央规定县及县以下的工农业用电都划为农村用电,以下简称农电)一九八八年已达四十亿九千七百万千瓦时,占全区用电量的41. 6%,其中:主电网趸售电量为二十亿三千万千瓦时,占主电网用电量的三分之一。全区农电变电站已有四百六十六个、一百四十六万五千千伏安,配电变压器二百九十四万千伏安,农电用电设备三百二十五万千瓦。农电已成为我区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县发展经济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克服农电损耗高、浪费大的现象,结合我区农村供电情况,现对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各级“三电”机构和加强“三电”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86〕136号)的要求,加强“三电”工作。各地经委负责领导当地的“三电”工作,实行统一调度指挥,“三电”办主任由同级经委领导同志兼任。
  二、各地“三电”办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电、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电力分配工作。并根据上级“三电”办下达的用电指标及时安排下达到各用电单位,不超分,不放任自流,检查、督促各用电单位严格按计划用电,协助用户安排用电负荷计划,调整好生产班次和设备用电时间。各用电户应遵守电力调度纪律,不超用、不抢电、不擅自更改或拆除电力定量器。实行“谁超限谁,限电到户,节约归己,超用扣还”的方针,增加电力指标分配的透明度。
  三、对超计划用电的县,由上级“三电”部门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强行扣回,扣不回的处以中价收费。
  四、凡是用电的乡(镇),要建立乡(镇)电管站、村设立管电小组或专职管电员,形成县、乡、村三级管电网络。各级供电部门都要“管供、管用、管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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