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准私自买卖黄金矿石及中间产品,一经查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追究双方刑事责任。
7、黄金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不准非法买卖黄金矿产资源,不得向非法采金单位提供黄金地质资料,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黄金地质勘探资料作为入股“资本”联营建矿。
8、对所有黄金矿山企业,都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对矿山生产关键工序、部位,应实行设备封闭;建立操作人员监督、专人监护;有条件的矿山可实行闭路电视监视、警卫等,以防黄金半成品和成品的盗窃、流失。
四、实行黄金生产、管理工作的承包责任制。
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把中央每年下达给广西的黄金生产计划,根据资源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分解到国营矿山及各产金县,将开发基金、价外补贴、留成外汇、物资供应等落实到各县,具体办法是:
1、每交售一两黄金,地区和县分别得五元和二十元的开发基金、十元和六十元的价外补贴(其中县政府二十元、县黄金主管部门十元、生产企业三十元)、10%和40%的外汇留成。
2、原材料供应与产品挂钩。黄金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按实际上交黄金量定额供应,即每交售一百两黄金供应柴油四十吨、汽油二吨(平议各半),钢材二吨,锌锭一吨,氰化钠一吨,由物资厅、石油公司、石化厅拨给区黄金管理局掌握分配。供应物资所需外汇由自治区提取的外汇留成中解决。
3、地、县两级黄金(矿产)部门的管理费用。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从销售价格中提取10%的设施费,主要用于黄金主管部门的管理,技措、物供、地探等开支。其分配比例为:地区1. 5%,县8. 5%。
五、加强黄金产品收购工作
为提高各级银行的高度责任感,保证产品入库,自治区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央下达给我区的黄金生产计划,下达相应的收购任务到各地,县人民银行,使生产出来的黄金全部入库。
六、搞好地质勘查,为发展我区黄金生产打好基础。
我区黄金资源丰富,特别是桂西等地,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我区地质、冶金、有色、核工业等系统的有关专业地质队伍和武警黄金部队,要在自治区黄金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规划下,根据国家对黄金矿产勘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对成矿条件较好的金矿区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缩短勘查周期,要注意老矿的接替资源的勘探,为发展我区黄金生产提供基地和足够的工业储量。要充分调动矿山地质队及地方探矿队伍的积极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资源。
七、搞好思想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执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