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
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桂政发〔1989〕11号 1989年1月14日)
黄金是贵重金属,是国家统收专营的特殊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加强我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黄金生产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地、县两级黄金管理机构。
黄金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充实地、县两级黄金管理力量。在八个地区的矿产局内,每局增加二名黄金管理专职人员;在昭平、藤县、贺县、苍梧、平南、容县、贵县、北流、博白、上林、隆安、横县、宾阳、田阳、田林、凌云、凤山、龙胜、兴安等十九个重点产金县设立县黄金管理局,每县编制五人,由区编制局下达行政编制指标;其他产金县可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矿管局(公司),又是黄金管理局(公司)。
二、建立黄金系统的公安机构。
为维护采金矿区的治安秩序,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建立公安处,编制五人,业务上归区公安厅领导。在上述十九个重点产金县建立黄金派出所,隶属区黄金管理局公安处领导,每县五人,由区编制局、区公安厅商区黄金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下达指标。没有建立黄金派出所的县,由县公安局负责该项工作。
在大、中型矿区,可设置黄金保安队六至八人,其费用由矿山负责,业务由区黄金公安处和矿山保卫部门领导。
三、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和封闭式管理,清理整顿黄金矿区,取缔个体开采黄金。
1、未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大、中型矿山由自治区黄金局申报国家黄金局批准后开采,小型矿山及零星矿点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批准方能开采。申报的手续是:地(市)、县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国营企业单位要求开采金矿的,直接向自治区黄金管理局申报;乡(镇)及县属企业单位要求开采金矿的,先向所在县黄金管理局(无县黄金局的,向县矿产局)提出申请,县黄金局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批准。
凡属正在勘查的黄金矿区,未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从事采、选、冶活动。探矿工程中的副产矿石,要按当地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