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89〕129号 1989年11月1日)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经济,提高效益,保证财政收入,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鉴于我区今年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承包合同到期,为了做好新一轮承包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宣布的有关改革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继续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的指示精神,以及<<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现就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承包指标体系
承包指标的设置,要有利于全面考核和衡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承包指标应包括:1、上缴利润或减亏的指标;2、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资产增殖等发展指标;3、生产增长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同步增长的指标;4、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设备完好率、安全等指标。
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确定承包基数要考虑如下因素:1、生产和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可以上年应交利润为基数,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最近两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2、本地区、本城市同行业资金利税率和工资净产值率或工资利税率;3、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价格等市场因素;4、企业还债和技改、扩建情况。承包基数的确定要采取一户一定的办法,对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确定基数时,要注意其发展后劲。企业承包后由于政策、计划、价格、市场等外部因素变化较大,基数明显偏高或偏低的,经过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调整。
企业承包只限于承包利润、所得税、调节税,计划亏损,其他税种不得搞承包。
三、推行滚动承包或延长承包
滚动承包即续签承包合同,是稳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稳定经营者,抑制企业短期行为的较好办法。对承包期已满或正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推行滚动承包。推行滚动承包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