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原煤五十万吨以上的柳州、南宁、河池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局,可设立煤炭科,配备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外可挂行署、市煤炭工业局牌子,与矿管局实行一套班子(不增加领导人员),挂两块牌子,业务上接受区煤炭工业厅领导,所增编制由各地、市自行解决,经费从本级收取的“煤炭管理费”中列支。
其他产煤地、市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不增设专门机构,但必须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经费从“煤炭管理费”中列支。
三、县(市)级煤炭工业管理是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层次,必须实行一家管、管到底。各产煤县(市)可授予现有的县(市)煤炭(矿产、矿业)公司代行行政管理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并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本县(市)各类小煤矿实行产、供、销、安全、技术统一归口管理。其管理人员编制由县(市)自行解决,经费从本级收取的“煤炭管理费”中列支,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和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导,行政上由县(市)经委归口。
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在重点产煤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乡(镇)煤炭管理站。煤管站业务上直接受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导,行政上接受乡(镇)政府领导,负责本乡(镇)煤炭生产、安全、调运、收费等项工作。管理站费用在县(市)级收取的“煤炭管理费”中列支。
五、煤炭管理费用的提取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字〔1988〕109号通知执行,即:全部煤炭管理费按原煤销售收入10%提取,其中:上缴区小煤矿管理公司0. 5%,上缴地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1%,留县(市)煤炭工业管理机构8.2%(含给乡镇企业管理机构部分),上缴区矿管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0.3%。煤炭管理费开支范围仍按区经委桂经字〔1981〕25号文通知执行。
六、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各产煤县(市)必须在整顿乱挖滥采的同时,进一步整顿煤炭市场,禁止私人经营煤炭,防止多头经营和转手倒卖煤炭。有多个煤炭经营单位的县(市),要由县(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必须由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起来,统一平衡安排经营范围、数量。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