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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等五个单位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等五个单位
 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9〕104号 1989年9月22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委、煤炭工业厅、矿产资源开发委员会、地质矿产局、编制局《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如本文与过去规定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望遵照执行。
  
       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由区经委主持召开了三个主要产煤地区矿管局局长和八个重点产煤县(市)经委、矿管局、煤炭(矿产)公司负责人的座谈会,自治区煤炭厅、地矿局、编制局等有关领导同志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小煤矿(含县、市办国营煤矿、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的行业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搞好安全生产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研究。会议认为煤矿是一个特殊行业,具有井下流动作业、存在五大灾害威胁、开采专业性很强的特点。
  近年来,虽然我区小煤矿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7〕24号)下发后,推动了我区小煤矿的行业管理。但是,目前我区小煤矿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安全生产情况不好,乱挖滥采严重,后劲明显不足,行业管理急待加强。
  我们在广泛听取与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不增设机构、不增加行政编制和事业费用的原则,根据我区现行煤炭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对理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重申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是对我区煤炭工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煤炭工业厅授权区小煤矿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全区小煤矿的行政职能。
  二、地区一级的煤炭管理机构是以间接管理为主,可不再设立新的机构,暂由各产煤地、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市煤炭工业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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