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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与《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相抵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1989年7月3日 桂政发〔1989〕7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物资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9〕13号)下达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部分物资实行宏观调控,确保我区工农业生产、外贸出口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起了很大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部分物资的运输归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实行归口管理的物资,需要运输时,提报的运输计划表(车、船),必须经物资归口单位发给的准运证,运输部分才能予以受理。凡运输计划未经归口主管单位审查盖章或未发给准运证而承运的归口物资,各地工商部门有权扣留,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按政策处理,并可对承运单位、违纪单位予以罚款等处分及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物资归口管理单位,对运销区外的物资,必须严格控制,遵循先满足区内生产、生活和外贸出口需要的原则。凡发现不顾区内需要和外贸出口任务而为卖高价向外省销运归口管理物资,特别是重晶石、滑石、(含块、粉)的,要追究归口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调出区外的物资凭国家物资储备局调拨证明,直接向铁路部门提报要车计划,不另办理归口审批手续。
  四、物资归口管理主管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审查盖章和发放准运证,是归口管理单位的义务,一律不准收取手续费、小费,更不得受贿,违者要严加查处。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发的有关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物资运输归口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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