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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各地、各部门应尽量利用现有邮电通信设施(军队、铁路部门除外),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要同邮电部门联合建设,实行联合投资、统一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六、自建的专用通信设施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经邮电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入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收取进网费。公用通信网容量不够需要扩建时,新入公用通信网的单位要分担部分建设费用。公用通信网发展或改制时,专用通信网要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建设,以适应进入国内、国际通信网的要求,保证全网通信畅通。
  七、鼓励各部门、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团体以集资和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邮电通信,以增加全区通信能力。对投资和联合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邮电通信上给予优惠。
  鼓励乡镇企业、集体、个人投资或集资兴办乡镇和乡镇以下的通信设施,开办农村电话交换点,承办邮政代办所,承包邮路等。谁兴办,谁受益。邮电部门要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八、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矿企业、港口、机场、文化体育设施、大专院校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电局(所)、电话设施)。配套设施应列入工程建设计划,按照邮电部门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和需要安装电话的宿舍楼,在设计时应安排电话布线及电话插座。新建住宅楼房要安装与住户相对应的信报箱,列入建设总概算,并作为竣工验收项目。
  九、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的通信需要,须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新设置邮电服务网点(包括邮亭、电话亭、报刊零售亭以及信箱、信筒等)时,城建、土地、工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十、要认真组织贯彻《邮政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及其他有关法规,依法办邮电。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拦截邮车、扣留邮件。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确保通信畅通。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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