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27日 桂政发〔1989〕65号)
现将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邮电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
邮电通信是社会的一项基础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发展必要条件。为了加快发展我区邮电通信事业,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发展邮电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邮电通信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体制:国际通信、中央到省和省际的通信,由邮电部负责;区内通信建设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分级负责,即南宁到地(市)和地(市)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自治区负责;地(市)到县的通信网设施,由地(市)负责;地(市)的市内电话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负责;县(市)的市内电话由地(市)和县共同负责;农村电话由县(市)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邮电工作的领导,把发展邮电通信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邮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按照发展邮电通信,必须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无干线后支线,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做好本地通信网的发展规划。邮电网点的设备、市话线路管道的建设应和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三、各级政府要在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联合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邮电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近年来各地采取支持邮电通信发展的政策措施,仍需继续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对邮电通信建设所需的外汇额度,要在地方留成外汇中优先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