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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27日 桂政发〔1989〕65号)


  现将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邮电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

  邮电通信是社会的一项基础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发展必要条件。为了加快发展我区邮电通信事业,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发展邮电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邮电通信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体制:国际通信、中央到省和省际的通信,由邮电部负责;区内通信建设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分级负责,即南宁到地(市)和地(市)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自治区负责;地(市)到县的通信网设施,由地(市)负责;地(市)的市内电话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负责;县(市)的市内电话由地(市)和县共同负责;农村电话由县(市)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邮电工作的领导,把发展邮电通信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邮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按照发展邮电通信,必须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无干线后支线,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做好本地通信网的发展规划。邮电网点的设备、市话线路管道的建设应和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三、各级政府要在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联合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邮电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近年来各地采取支持邮电通信发展的政策措施,仍需继续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对邮电通信建设所需的外汇额度,要在地方留成外汇中优先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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