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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桂政发〔1989〕3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国办发〔1988〕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没经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开办新的卷烟厂、分厂和车间。
  二、贺县大宁烟研究所和昭平县乡镇企业办的烟厂要立即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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