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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关于我区农村电话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改革方案的具体划分:
  (一)管理范围的划分:
  乡(镇)至行政村的电话通信(包括边防村屯、民兵哨所的电话)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县(市)至乡(镇)的通信及交换点基本营业区内的用户通信(不包括新建的乡(镇),下同)属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由邮电部门统一管理。
  (二)资产产权的划分:
  乡(镇)至行政村的电话杆线设备产权归县(市)人民政府所有,资产由县(市)邮电局直接无偿划拨当地县(市)人民政府。
  县(市)至乡(镇)及交换点基本营业区内的通信设备产权属地方国营农话企业所有。
  (三)机构及人员划分:
  现有地方国营农村电话通信企业机构不变,人员不下放;行政村电话的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设备行政村电话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人员的配置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本地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四)业务收入的划分:
  1、行政村电话月租费由行政村电话管理机构征收,邮电部门不再收取;
  2、经由行政村电话挂发的本交换区以外的电话通话费收入,70%归地方国营农村电话通信企业,30%归行政村电话管理机构。
  (五)计划财务管理的划分:
  1、行政村电话的各项计划,包括大修、更新、改造、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县(市)人民政府计划。
  2、区财政给予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企业的亏损补贴仍维持不变。
  (六)维护管理的划分:
  行政村电话杆线设备的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或承包给个人维护,也可以把维护责任落实到行政村,还可委托邮电部门代维。凡附挂在地方国营农村电话杆路的行政村电话线路,应由邮电局负责代维,邮电局按有关规定收费。
  (七)业务技术管理:
  各级邮电部门负责对行政村电话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设备器材管理:
  行政村电话所需通信专用器材,可向县(市)邮电局申请供应;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物资,由县(市)人民政府计划供应。
  (九)行政村电话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电话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农村电话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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