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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制度,重要设备必须有单台的技术图纸及使用说明书、备件图册、润滑图册及修理记录、验收记录、事故报告和安装图纸等资料。
  企业必须建立设备卡片、台帐,每年进行复核,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的运行消耗、生产效率和检修工时、资金、消耗定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发生设备事故。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查清原因,按其性质妥善处理。
  事故分类标准和上报办法,按国务院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经委、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专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设备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人担任。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经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一)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按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二)获自治区(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按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
  对在同一年试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企业,按获得最高称号发给一次性奖金。
  上述奖金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市经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奖励办法由各地区、市经委制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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