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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6月13日 桂政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经委和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下列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二)设备新度系数;
  (三)设备有效利用率;
  (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经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
区设备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评优和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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