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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条 已审核的公文,应按公文签发权限送领导人签发。
  一、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应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属于主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一般由该领导人签发;如内容涉及到其他分管的领导人的,应先送其他分管领导人审核或会签。
  三、已经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印发公文的,由主要领导人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人签发(批)公文,要认真负责,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年、月、日,书写要严肃、端正。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 传递秘密以上公文时,必须做好登记、签收,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结后,应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五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的价值分类整理,材料应收集齐全,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立好的案卷,应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并派专人监督。绝密文件要退回发文单位,由发文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外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过去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敬,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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