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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和下级机关的请示,各级机关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对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不得积压不办。
  第二十六条 代政府草拟或送审的文稿,必须附上相关的文件、法规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办文单位可退回处理: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党政职能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说明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而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五、一文多事、多头主报或不盖公章的;
  六、文字潦草、文稿不清和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二、要讲究质量,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练,标点正确,书写工整;涉及人名、职务、单位、地名、数字和产品、设备、技术名称以及援引公文的文号、标题等有关内容必须准确,不得生造简化字,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三、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号、统计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等用阿拉伯数码外,其余均统一用汉字书写。
  四、草拟、审理和答复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制发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文中每个标题序号要注意层次排列,一般较大的序号为“一”,往下可写“(一)”或“第一”,再往下为“1”、“(1)”。
  七、公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 凡正式文件,在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均应由有关部门统一把关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行文;
  二、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章;与本机关过去发出的公文是否矛盾;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四、文字表达和使用公文种类、格式是否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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