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行文请示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报告中不得夹入请示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请示,不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向同级和下级机关发送。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授权,可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或根据已有的规定,答复下一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的业务问题。没有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更不得下命令、作指示。
第十九条 经过批准直接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在报刊发表时应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通过会议途径发给的公文,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文书部门登记处理。各部门代政府草拟的文稿和报送政府的文件应送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办理,一般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及时地分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或处科室)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文书部门确定主办单位。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配合,处理结果由主办机关负责汇总上报。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公文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各方面意见不一致时,应积极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如实向机关负责人反映,并提出拟办意见,供领导决策。如有前案的,办理时应一并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