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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上,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十、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正文结束后落款需另加一页的,应在落款这一页注明“此页无正文”。落款的年月日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应注在落款之下,并加括号。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可登报)等。
  十二、主题词,置于抄送栏左上侧,词目之间一般应空一格。
  十三、文件抄送(含抄报、抄发)范围标注在末页主题词下方、印发机关栏之上。除主送机关外,对其它需要了解文件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抄发”。
  十四、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印刷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印发机关栏右下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
  二、同级人民政府、下一级人民政府同上一级政府部门、政府各部门,可以分别联合行文。
  三、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上报上一级机关的公文,应同时报双重领导机关,并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主报机关答复问题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根据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在行政机关的公文中,不应有向党的组织和党员作指示、布置任务的内容。如必须涉及党的工作的,应与同级党的组织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它地区和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与这些地区和部门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经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不同观点,以便上级机关裁决。
  第十三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在各有关部门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之前,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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