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共同执行的,必须用其它文种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并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发布或批准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或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四、印刷顺序号即文件份数编号,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
五、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如既是秘密又是紧急,应先注紧急程度再注秘密等级。
六、公文一律加盖印章。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
八、主送机关,置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顶格写。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机关应用抄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