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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9年10月11日 桂政办〔1989〕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六条 行文应注重效用,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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