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1989年4月19日 桂政发〔1989〕38号)
为了提高行政规章的权威性,使行政规章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区各族人民执行和遵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9〕2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现行的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规章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发布令。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广西日报》、《广西政报》全文刊载,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另行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只印发少量文本,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存档备查。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格式一)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格式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格式一)
第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办法(细则、规定),已经XXXX年X月X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席 XXX
XXXX年X月X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政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行政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格式二)
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