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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9年26日 桂政发〔1989〕115号)


  我区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长期拖欠不交,严重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要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凡违反《暂行条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计税标准和范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凡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规定一律无效,征收机关应拒绝执行。
  二、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凡切实需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应按申请占用耕地面积,估算出应交税款,预交给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预交耕地占用税款证明办理申请用地审批手续;在申请占地批准后,要立即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多退少补。申请占地需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要执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预收税款证明,连同占地申请书和其他征地材料上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申请占地单位或个人如事先不预交税款,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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