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的紧急通知
(1989年8月29日 桂政发〔1989〕103号)
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的通知》,指出当前企业大量拖欠税款和一些专业银行占压税款的现象比较严重,财政资金调度十分紧张,已经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影响到国家预算的完成,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国务院决定,要把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
我区当前企业拖欠税利、银行占压税款问题也十分严重。到七月底止,全区企业拖欠占压税利已达五亿五千万元,其中企业欠税三亿三千三百万元,欠利一亿九千万元;银行占压税款六千六百万元。这不仅影响到当前夏粮收购入库、资金调度和正常的财政支出,而且势必影响年度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财政收支的平衡。特别是自治区本级预算,已出现较大缺口。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企业欠缴税利的问题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成克杰副主席负责,组成有区财政厅、区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的清理拖欠和占压税款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厅。有欠缴税利的市、县,也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财政、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立即对企业拖欠税利和银行占压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过去欠缴的税利,要限期缴库,最迟在九月底以前交清。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新的欠税欠利。个别企业如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要做出分期缴纳的计划,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欠缴税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报经区财政厅、区税务局批准;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批准。
二、凡欠缴税利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市、县,要在九月十五日前向自治区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专题书面汇报,说明拖欠税利、占压税款的数额和原因,提出清交拖欠税利的措施和期限。
三、各单位、各企业必须依法按期申报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拖欠税利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谁决定的,都必须立即纠正过来。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治税。对企业拖欠的税款,应按照税法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滞纳金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其中欠税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自治区税务局批准;欠税一百万元以下的企业,报市、县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