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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 桂政发〔1989〕95号)


  为了适应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贯彻公开税负,促进竞争,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支持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对我区农村税收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农民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经营的收入,均应分别按照我国现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2、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农民在农村从事下列产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的收入,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1)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小农具、饲料、车马挽具,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机耕、排灌、打井、农机具修理修配收入,原粮、原棉、油料、饲料加工收入,农村医疗站售药收入和小水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2)凡从事农副产品简单加工,例如干菜、柿饼、咸蛋、碾米、磨面等,以及以荆、柳、草、竹为原料,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编织品,需要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的,委托地、市税务局核准免税,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3)走村串户上门服务的泥瓦匠、石匠、木匠、铁匠和从事磨刀、补锅、修鞋、修理农具、理发、阉猪、阉鸡以及拆洗、筛选、晾晒、加工棉胎、人力装卸搬运等劳务收入,以及贩运种子、种苗和鲜蔬菜、柴草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4)农民家庭自产自食自用的应税产品,除卷烟、烤烟丝、烤烟叶、酒、鞭炮焰火、焚化品外,免予征税。土糖每人每年二点五公斤以内的免征税,超过部分应征税。
  (5)烈军属、鳏、寡、孤、独残疾农民的生产经营收入,除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产品外,其他生产经营收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6)按优惠价供应本乡镇兴修农田水利、学校、医院、道路、桥梁等公益建设用的乡村集体企业生产的砖瓦、石灰、砂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增值税。
  3、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在投产初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以及需要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鼓励的,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年的照顾。其中自治区确定的四十九个重点扶贫县、二百一十一个重点扶贫乡和中越边境管理区(简称贫困地区,下同)内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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