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989年2月24日 桂政发〔1989〕29号)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并发出了《
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9〕2号)。这些《决定》和《通知》都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重大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重要决策,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和《通知》的核心是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各级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领导要亲自宣讲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要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把税法宣传列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使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遵守税法,人人维护税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国务院对税收工作指示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好《决定》、《通知》规定的各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
二、继续认真清理整顿减免税。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减免税工作。凡是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而自行制定的税收政策,越权批准的减免税,以及搞流转税承包的,都要坚决纠正过来,尚未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今年三月底以前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凡处理减免税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越权行事。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减免税,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不能个人随意开减免税口子。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文件,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政府审批。凡违反规定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和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帐。凡搞流转税承包仍不纠正的,一律停止减免税审批;以流转税作承包返还给企业的,在办理财政决算时不予承认。税务机关对越权减免税有权拒绝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管理,凡符合规定审批的减免税,一律由税务部门下文,减免的税款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