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含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可从按规定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0%作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入股、商标入股、专利入股,所新增的利润,按股分红,或按单位产品付给一定的费用。消化吸收后的引进技术和设备,可付给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也可作为技术入股,由此而新增的利润按股分利。
十一、大力促进组建区域内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对于企业向外省(区)扩散获得省(区)优以上的产品搞定牌生产的,其所获得的技术和商标转让费年收入共计在50万元以内的,2─3年内免征所得税;接受扩散的企业除按协议规定交技术转让和商标转让费外,还可以按出厂价格向转让单位提供一部分产品。
十二、五省区、二市的一方所组织的中外旅游团体到另一方旅游地旅游或兴办合资旅游事业,应在场地、税收、价格、食宿、交通、游览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提供方便,具体办法由双方议定。
十三、积极促进中南五省区、二市的资金融通,建立中南资金市场,开展跨地区跨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区域内部互相拆借的资金利率,可比区域外适当下浮或在收取管理费方面从优。积极开展五省区、二市跨地区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积极组织银团贷款;相互开展代办业务;并逐步扩大和完善资金融通的渠道和组织。
十四、联合投资项目的分成产品或补偿产品,需要回本地的,可不受物资流向和各地地方规定的限制,由交通部门及时运输。
十五、加强区域内的商品交流,互相开放市场。区域内的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协调组织,互相沟通信息,对重要的大宗商品、物资价格应及时召开价格衔接会议,协调商品的购销价格并采取措施防止哄抬物价。
十六、区域内各方需要协进协出的资金、技术、物资及人才交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区域内部需要并优先安排运输。
十七、各方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统计、上报外,其产值可按联合各方所签合同议定比例计算,分别统计在本方所在地、所属地的产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