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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关于大力推进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意见》和《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联合兴办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国务院和各方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项目所在方应纳入相应的计划,在建设定点、设计、施工、地方材料供应、土地征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原材料、燃料、动力应按协议规定予以供应。
  五、跨省区的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
  六、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各有关方的银行应按联合组织的协议和合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对效益好或属于出口创汇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引进资金)达不到30%比例的,经银行批准可发放特种贷款。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专用贷款,经各有关方的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润先还贷后交所得税。
  七、联合兴办的企业,如属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也可按有关各方政府商定的比例,分别向投资方财税部门缴纳;对于利润分配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成,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八、联合开发能源,兴办交通设施以及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对到国家和各省(区)规定的重点扶贫县举办的经济联合项目所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凡各方互相投资兴办出口原料基地和扩大出口产品的联合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比同类其他联合企业延长1─2年;在利润、产品、留成外汇分成方面,外来投资方可得高于其投资比重的10%。各方可协商相互调剂、使用出口配额及办理出口许可证,属于代理出口任务的受委托方收1─3%的手续费,留成外汇可按商定的比例分成,也可全部归委托方。
  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港口城市、经济开发区和民族自治区联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当地给予的出口创汇收入分成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省、自治区、市(含计划单列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卖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同级税务局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从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用于新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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