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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关于大力推进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意见》和《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2、一方到另一方独资兴办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条件外,还应给予更优惠的待遇,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
  13、开放市场,互不封锁,加强毗邻地区的商品交流,协调毗邻地区商品的购销价格。毗邻地区的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协调组织,互相沟通信息,及时召开价格衔接会议,协调各方物价。
  14、协调会内各方需要协进协出的资金、技术、物资及人才交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协调会内部需要,并给予适当优惠;协进协出物资在运输上应优先安排。
  四、五省区六方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统计、上报外,各省、区、市经协办商得统计部门的同意,要负责项目的汇总统计和进度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凡以五省区六方名义举行的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经济联合或协作活动情况,主办方应通过本方经协办向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主席方反映,同时通告协调会联络处。各方每年度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情况(包括在本方境内举办的企业、行业、地区间的协作活动情况),应以次年例会召开时间为准提前两个月,送协调会主席方,并抄送联络处。

           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中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席会各方共同商订以下互惠办法:
  一、在中央和各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技术、资金、设备、产品、原材料、人才等优势,中南五省区、二市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单位之间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均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鼓励建立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积极发展科技与生产的联合,发展以名优产品的龙头的企业联合,发展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联合,发展出口创汇的联合,发展军工企业与民用品企业的联合,发展交通运输方式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联合,逐步扩大和完善中南地区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网络。
  二、对联席会内部各方之间互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其基建、技改投资规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中解决,优先纳入项目所在地投资计划;也可以由有关方共同协商相互调剂使用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分别纳入各方投资计划。
  三、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自有资金入股,也可用固定资产、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土地征用补偿费入股。联合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各方投资额合计超过总投资额一半的,应由项目所在地一方申请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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