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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五省区六方经济协调会关于大力推进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意见》和《中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亦可用土地、房屋、资备和技术入股。合资企业资金不足时,各投资方的银行应给予支持,优先纳入信贷计划。
  2、联合建设项目、外部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一半的,其土地征用费,项目所在方应多负担一些,具体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决定,并由项目所在方申请减收建筑税。对联合建设项目,项目所在方应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建筑材料、组织施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积极促进五省区六方资金融通,建立西南资金拆借市场,开展跨地区跨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业差相互融通,调剂余缺;积极开展五省区六方跨地区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积极组织五省区六方的银团贷款;相互开展代办业务;并逐步扩大和完善资金融通的渠道和组织。
  4、横向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各方有关的银行应按联合组织的协议或合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结算上给予方便。对效益好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引进资金)达不到30%比例的,经银行批准可给予贷款,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应允其税前还贷。
  5、能源、交通设施方面和在“老、少、边、穷”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投产后各自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将所分利润继续用于联合开发的,免征所得税,并可申请减免能源交通基金。
  在经济开发区联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对开发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6、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可和税务部门批准,两年试销期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也可按有关各方部门商定的比例,向投资方财税部门返还一部分。
  7、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收入分成,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按自主权对待的地方,享受所在地的优惠政策。
  8、新成立的联合组织,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在工商登记、银行开户上应优先安排,抓紧办理。
  9、联合项目的分成产品或补偿产品,需要运回本地的,不受物资流向和各地地方规定的限制,由成都、柳州铁路局及有关交通部门及时运输。
  10、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尤其应以优惠政策促进人才向“老、少、边、穷”地区流动。
  11、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联合组织转让技术或以技术入股。如技术转让成功,应对中介者给予奖励,奖金由有关方商定。企业单位向经济联合组织转让的技术成果其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纳税。联合组织引进技术软件、委托咨询、人才培训所需补偿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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