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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失效]

  有对外成交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农贸企业、技贸企业、加工出口企业、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委托北海市、梧州市、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防城港区以及各地区行署审批,政治审查也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一年内再次出国,授权企业自行审批,不再进行政审,不再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区外事办公室地、市(含防城港区)批文办理出国手续。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上述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和进行政治审查。一年内再次出国的审批和政治审查等出国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
  凡邀请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关系的国家(地区)的非官方人员来华进行经济贸易或科技交流活动的,均授权各地、市及防城港区以及自治区指定的部门自行审批。
  十五、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1、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到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人才培训中心,开发和组织出口创汇产业,领办或承包老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创办新技术开发区。
  2、允许科技人员和各种专业人才,以多种方式,到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以领办、承包、承租、技术支援等方式举办乡镇企业,开发创汇型农业以及其他出口型中小企业。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单位要支持和组织这项工作的实施。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的基层单位和企业,要制定优惠措施和办法吸收各类人才。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自治区和各地、市、县都要指定主管部门定期召集联合办公会议,集中审批项目及各项协议、合同、章程、减少工作层次,切实协调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服务工作。
  十七、凡区外到广西兴办的外向型企业,均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十八、凡过去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照本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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