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优先安排外汇周转金
发展出口所需增加的外汇周转资金,主要从地方和企业的留成外汇中筹措。中国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适当增加其下属机构的外汇贷款指标。沿海经济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外汇周转资金确有不足又有偿还能力的,可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核定一个短期借款余额的额度。在此额度内借款,不再逐笔报请审批,并可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实行余额外债管理。
十、外汇实行先还贷后分成
1、利用国内外外汇贷款开发的项目,新增加的出口外汇或替代进口收汇,可以先还贷,后分成。
2、进料加工出口的外汇收入,扣除进口料件所用的周转外汇资金后的净创汇部分,全部留企业使用。
3、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收入先抵偿设备价款后,再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留企业使用。
十一、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
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区、钦州市、玉林市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或代办点。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都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或代办点相互调剂外汇余缺。调剂价格可以根据外汇的供求状况实行浮动。
各类留成外汇(包括额度和现汇)、捐赠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均可进行调剂。
十二、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有条件的地、市可以组织出口企业试办出口风险基金,从企业的出口收购额或出口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出口风险基金,周转使用,并鼓励各类出口企业参加保险,以保证对外贸易活动正常开展。
出口风险基金的具体提取办法,由区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三、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运输保障
北海市、防城港区、梧州市和有条件的经济开放区可以采取集资(包括利用外资)、自营、联营等方式,扩大船队,发展近、远洋运输,开办对港澳等地定期班轮业务,积极发展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多种方式联运。在加强统一协调前提下,允许多家经营和互相兼营,并实行自由委托。
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港澳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入广西的有关手续。
十四、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