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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失效]

  鼓励大力开拓海外承包工程,积极组织劳务、技术、设备等联合出口。
  六、改进进料加工出口的原材料进口管理
  按“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方针,发展进料和来料加工出口,经自治区辖市、防城港区,各地区行署以及钦州市、玉林市、合浦县、防城各族自治县、苍梧县的对外贸易部门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海关凭上述对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收。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受被动配额限制的商品,海关凭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证书验收。
  进料加工进口企业,可以在互利的原则下,与原料产地建立各种形式的协作关系;也可以用外汇,按不高于出口离岸价,购买外贸公司准备出口的原材料或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后出口。
  七、配合“大进大出”,改进海关监管工作
  1、为配合“大进大出”,发展来料加工工业,要增辟口岸和起运点。推行保税工厂(车间)管理办法,支持在进料加工出口业务集中的市、县筑立保税仓库,发展备料加工。
  2、对进料加工出口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3、对来、进料加工中,由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而节省下来的余料,只要符合用料标准,节约归己。
  4、对来、进料加工后剩余的边角、废材,按出口成品用料定量核销后,由厂方自行处理。
  5、对来、进料加工中产生的副次品,用于内销时,由海关估价补税。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提供优良服务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实行优先接受报验,优先安排,优先办理鉴证。
  在商品检验手续和程序方面给予更多的方便,根据要求,可派员上门办理报验;在条件许可时,可在码头、仓库、船舱等货物现场检验和鉴证,尽量缩短检验、鉴证周期。对特殊紧迫业务还可采取更方便灵活的做法。
  2、对实施法定检验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凡不涉及卫生、安全、不使用中国商标或不标明中国制造的,一律免予法检。可凭申请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3、对涉及卫生和安全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需颁发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的,优先考核发证。
  4、凡出口产品,只要合乎原产地规则,给予优先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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