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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失效]

  4、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可以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增加创汇的措施和办法。
  二、实行税收优惠
  1、实行地方所得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的,经申请市、县税务机关核定,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在广西沿海港口城市、开放区和四十八个山区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农、林、牧、渔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收入,免征地方所得税。
  (6)除上列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额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经申请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在广西新办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返还已交纳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建筑税。
  4、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报经所在地、市或经济开放区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可按上述各项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遇到有擅自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企业有权拒交。对因此而故意刁难企业的,当地政府将严肃处理。
  四、鼓励采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
  在我区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或出租,也可以将国家安排用于国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属归口管理的引进项目,报自治区经委审批,海关根据批件验收。
  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批准成立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授予外贸经营权:可以批准有条件承担、承包任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进口和产品、技术出口业务,并授予外贸经营权:在征求驻外使馆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国外举办洽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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