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1988年6月25日 桂政发〔1988〕70号)
为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来料加工装配及沿海地区经济开放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1、在广西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属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违背国家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区、各地区行署、自治区厅级单位以及钦州市、玉林市的审批权限扩大到投资总额在两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合浦县、防城各族自治县、苍梧县可以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余各县(市)可以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审批。
在上述审批范围内,凭审批机关批件,由区、地、市以及经济开放区县(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颁发批准证书和领取营业执照手续,批准证书盖审批机关印章。区经贸委和区工商局要制定具体办法另行文下达。
2、要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发挥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批准,各地、市以及经济开放区县(市)可以在当地发行专项债券或股票,筹集资金,用于经济项目。我区各级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存多贷,支持出口企业和引进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上述扩大的项目审批权限各专业银行应相应扩大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的贷款审批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拟订实施办法。
3、利用外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安排,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在各地、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中单列,执行中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