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鼓励发展“三来一补”大进大出,按出口净创汇额,上缴中央10%,留归各地、市、县及出口经营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90%;
3、砖瓦灰砂石出口创汇收入,按国家特许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
4、轻工、工艺、服装三个外贸改革试点行业,其出口商品净创汇收入,上缴中央30%。留归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70%,由各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协商兑现;
5、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35%。留归地方65%中:为出口生产企业集中进口料件用汇30%;出口生产企业20%;出口经营企业10%;各地、市、县人民政府5%。
五、各承包单位(包括三个试点行业)超过所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增加出口创汇,按中央规定机电产品全额留归地方,一般商品80%留归地方,盈亏和出口奖励金由各承包单位自负。留归地方的外汇,自治区均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各承包单位。超计划出口收汇,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年终多退少补。
六、全区地方留成贸易外汇分成,均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汇总审核,由区外汇管理分局复审核拨。区经贸委和区外汇管理局应按月将有关出口收汇计划进度、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以及地方留成外汇的分成情况统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计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创汇、用汇计划平衡。区财政厅和经贸委根据区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各地市及其他承包单位已经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外汇额度凭证,及时核拨相应的出口补贴人民币。
七、各承包单位向自治区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按留成政策所得的分成外汇,均包括现汇收入和记帐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出口收汇基数内的记帐贸易外汇留成:现汇占40%;记帐外汇占60%,并按分成所得的记帐外汇,承担相应进口任务。
八、在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保证完成全区挂帐上划外汇任务的前提下,自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各出口生产企业、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各级政府分成收入的外汇额度,允许全额使用、有偿使用和参与外汇交易市场调剂。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分成的外汇实行有偿使用收入的资金,将集中用于发展全区外贸事业。同时,在国家宏观政策和中央、地方进口用汇计划的指导下,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好对调剂外汇投向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