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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失效]

  四、中央分配我区外汇挂帐数额中,包括有些单位以人民币调剂进来的外汇额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对确有困难者,可按一美元不超过一元人民币给予补贴。
  五、第二批上划挂帐数,按今年创汇留成比例分月扣留,由自治区外汇管理局按时集中上划。

          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分成和核拨办法

  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实行新的分成办法:
  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和收汇计划为基础,分别核定各地市及其他承包单位向自治区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一律按扣除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后的净创汇额度计算)。在基数内的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出口补贴(包括出口奖励金)。自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
  二、各承包单位的出口经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类外公司、口岸集团公司和各地市承包出口与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当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各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经同级经贸委(局)审核后,交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根据银行有关结汇、付费凭证复核,将净收汇额度存入全区贸易外汇总帐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外汇管理分局从全区贸易外汇总帐户中,按月扣除我区向国家承包的上缴外汇额度和自治区应得的外汇额度。当月未完成应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外汇额度以前,外汇管理分局不得办理地、市县政府和企业留成外汇分成。
  三、全区地方留成外汇的分成办法,除后面条款有特殊规定者外,按照出口收汇全额留归我区50%计算,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成10%;地、市、县人民政府分成5%;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分成35%,由各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等具体情况协商兑现。
  由我区提供出口货源,属于各外贸总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不下放的部分工贸总公司承包经营的出口商品,其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应返还给地方的留成也按此分成办法执行。
  四、各类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中,下列几种情况执行特殊的分成规定,自治区不参与分成:
  1、“三资企业”产品属于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收汇,全额留归“三资企业”,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外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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