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失效]

  鼓励有条件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公司,经报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可向所在地市政府承包,或向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承包。对于出口生产企业与区各外贸公司、口岸公司之间的联营或联合,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不要进行干预。
  鉴于目前我区各县独立经营出口条件不足,因此,各地、市一般的不要把外贸四项指标切块分包到县,但各县可以分配收购上调任务。
  二、对各级外贸机构的管理。
  (1)自治区外贸在各地、市、县的外贸机构及所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除外)下放所在地、市、县管理,并与区各外贸公司在财务上脱钩,与当地财政挂钩。国有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由原单位继续使用和管理,其所有权的处理按财政部、经贸部的规定办理(待下文)。债权债务和库存商品,根据1987年年终会计决算划转移交。
  (2)与公司脱钩的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梧州集团公司、广州代理公司、深圳、湛江办事处,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财务上与自治区财政挂钩,区经贸委行使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防城口岸与区公司挂钩,逐步创造条件,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过渡。
  (3)还没有下放我区管理、财务仍与总公司挂钩的区包装公司、基地建设公司、外运公司和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公司(如有色金属公司等)及其所属企业,其隶属关系和管理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财务关系不变。
  三、从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根据中央对外汇额度实行冻结挂帐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决定对我区一九八七年底前的外汇余额全部挂帐冻结,分两期上划中央,不足上划中央部分,从今年我区出口创汇中扣回补足(附件一)。挂帐后剩余的外汇额度和一九八八年结算分拨清楚后的外汇额度允许全额使用。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挂帐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外管分局及其支局负责。同时各地、市应切实加强自有外汇的综合平衡,搞好自有外汇的分配和使用方向的引导,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四、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有关银行结汇。自治区和各地外汇管理部门要设立外汇总帐和待解中央、自治区及承包单位外汇留成帐户。各承包单位在包干基数内按月平均比例先扣交中央、自治区应得的外汇,然后才按比例分留地、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如承包单位当月上交不足,从其留成外汇中补足,以确保上缴外汇基数。根据各承包单位上缴的现汇额度,自治区相应给承包单位拨付出口补贴金额。各承包单位超出口收汇基数增收的外汇额度中应上交中央和自治区的外汇,由各地外管部门按季结算上交区外管局收入相应的外汇帐户,年终多退少补。
  五、调整外汇分成比例,为增强各承包单位的活力,有利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我区现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超计划出口的外汇留成,在完成承包上缴外汇基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附件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