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的一些规定与《条例》第十二、四十四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8年3月21日 桂政发〔1988〕27号)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今年二月在全国省长会议上,国务院已正式下达了我区一九八八年向中央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向中央承包上缴外汇基数、中央核定出口补贴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外汇额度挂帐数国务院也已核定。广西地处沿海,与广东相邻,靠近港澳和东南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实行“大进大出,两头在外”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条件十分有利,是振兴广西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机遇。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作出以下决定:
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承包的对象: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含防城港区管理委员会)及自治区各外贸公司(含专业、工贸、地方公司、口岸公司)为承包单位。
(二)承包的指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向中央和自治区承包上缴外汇基数、中央核定出口补贴基数等指标,分解核给各承包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
(三)出口商品划分:
地市主要经营本地市生产的出口商品,并负责提供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和对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的商品货源。
自治区各外贸公司重点经营原外贸投资和扶持的基地商品;对外已签订长期协议又不便于分割的商品;零星分散需要集中进行特殊加工拼配的商品;中央规定需统一对外成交的商品;部分需要统一办理进料加工的商品。
(四)经营方式:承包单位根据自己的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自营出口、委托代理、联合出口以及转包等多种经营方式,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有条件自营出口的地市,经上报批准后,可以成立相应的进出口贸易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营进出口贸易。